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10月31日发布通告,经江苏省食品药品监督检验研究院等11家药品检验机构检验,共17家企业生产的19批次药品不符合规定。
其中,标示为山西国润制药有限公司生产的2批次奥硝唑注射液不符合规定,不符合规定项目为丙二醇和乙醇。
标示为河南全宇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1批次甘露聚糖肽口服溶液不符合规定,不符合规定项目为pH值。
标示为天方药业有限公司生产的1批次咪喹莫特乳膏不符合规定,不符合规定项目为装量。
标示为汕头金石粉针剂有限公司生产的1批次注射用头孢地嗪钠不符合规定,不符合规定项目为水分。
标示为上海华源制药安徽广生药业有限公司生产的1批次逍遥丸(浓缩丸)不符合规定,不符合规定项目为微生物限度。
标示为陕西汉王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2批次银翘解毒丸不符合规定,不符合规定项目为重量差异。
标示为天地恒一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1批次一清颗粒不符合规定,不符合规定项目为粒度。
标示为西安万隆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1批次枣仁安神颗粒不符合规定,不符合规定项目为性状。
标示为安徽亳泰中药科技有限公司、上海汇济药业芜湖有限公司生产的2批次红花不符合规定,不符合规定项目为性状;标示为安徽德昌药业股份有限公司、江西彭氏国药堂饮片有限公司、湖北大顶山制药有限公司、四川新荷花中药饮片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4批次红花不符合规定,不符合规定项目为含量测定。
标示为洛阳祯杨家药业有限公司生产的1批次合欢花不符合规定,不符合规定项目为杂质、含量测定;标示为永州市永靛中药饮片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1批次合欢花不符合规定,不符合规定项目为含量测定。
标示为天马(安徽)国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1批次山豆根不符合规定,不符合规定项目为含量测定。
国家药监局表示,对上述不符合规定药品,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已要求相关企业和单位采取暂停销售使用、召回等风险控制措施,对不符合规定原因开展调查并切实进行整改。
国家药监局要求相关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》,组织对上述企业和单位存在的涉嫌违法行为立案调查,并按规定公开查处结果。
文/北京青年报记者 张鑫
编辑/樊宏伟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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